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之前,首当其冲的是由罪犯本身或其亲属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关押场所(即监狱或看守所)提交申请。
接下来,关押场所将会对该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他们将组织对罪犯病情的诊断、妊娠情况的检查乃至生活无法自理程度的鉴别。 随后,他们会将所有相关的材料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等待审批。 若经审核,申请者确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便会得到批准。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申请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否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监执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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