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肾病综合征可以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们共同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那些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行先行拘留。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肾病综合症作为一种疾病,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因此无法满足该条款所设定的拘留条件。在通常情况下,除非经严谨的调查取证,证实该患病患者可能涉嫌诸如医疗事故、药品犯罪等性质严重的罪行,并且同时满足了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其他拘留条件,否则不应将其视为刑事拘留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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