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强奸未遂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年龄已达十四周岁之少年儿童,但如果是根据个人意愿并且处于隐私环境中进行性行为的话,便不属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
然而,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的是,倘若我们与那些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了性接触,即便这些未成年人明确表达了自身的同意,仍然应当被视作为非法行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您所接触到的未成年女性或者男性尚未达到法定的十四周岁,而且您与他们之间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您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的刑事法规。 对于女孩子来说,这种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而对于男孩子来说,则会被判定为猥亵儿童罪。 因此,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性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全力维护和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同时也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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