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委能否取保候审起诉法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行使的强制性措施之一。而决定取保候审的具体标准则涉及可能面临的刑期长短、涉案者本人健康状况、孕期或哺乳期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还须考虑羁押期限等要素。值得注意的是,监委(意为监察委员会)作为主要负责调查和处置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机构,其职责权限与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司法机关颇有差异。终至调查完毕之时,倘若监委查实相关人士涉嫌犯罪事实,往往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由后者作出是否启动公诉程序的决策。在此之前,被调查者能否请求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所设定的各项条件。因此,监委自身并无权直接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而是需根据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将案件转交至司法机关,由后者依照法定程序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若经审查,被调查者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司法机关(例如检察院)便可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并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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