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通常不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当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时; 第二,在共同诉讼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数量众多; 第三,若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第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第五,发回重审的案件。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其审理期限应在数月之内完成。 具体而言,小额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审结。 在小额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庭审程序并不受制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等顺序的严格要求。 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环节亦可适当简化,关键在于明确法律事实。 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则可直接进行调解,且在调解记录被纳入庭审笔录后,无需再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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