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69条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刑事诉讼法69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作为担保人,其应严格遵循以下诸项规定: 首先,担保人应确保自身与本案件无任何相关联性; 其次,担保人需具备完全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再次,担保人应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并且人身自由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担保人还须保有稳定且固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刑诉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针对讯问笔录的内容,应当交付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如果涉及到缺乏阅读理解能力的情况,应向其本人宣读有关信息。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明确规定了,任何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讯问的过程中,必须优先调查询问是否曾有过犯罪行为,允许其阐述存在罪责的情节或无罪辩护之主张,随后向其提出与其情况相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为配合侦查人员完成讯问任务,应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如实答复。然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告人有权选择不予作答。同时,在审讯环节中,侦查人员也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他所拥有的各类诉讼权益,以及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能够得到相应的从轻处分和承诺免予惩罚的司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阐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三、刑事诉讼法证人不愿意出庭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证人若不愿出席法庭将对案件审判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此类困境,我们可以实施以下几种策略:首要任务是探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真实原因并试图解开他们心中的疑虑;其次,我们有必要向证人详细阐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倘若证人仍然坚持不出庭,我们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然而,如果证人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无法亲自到场,如身患重疾或路途过于遥远等,我们也可以考虑采用视频等远程技术手段进行作证。总而言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保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这些条件确保了保证人的可靠性,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满足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担任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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