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三次就一定能够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途径中,对于申请离婚的案件进行第三次审理并不确保会得出离婚应允的结论。
事实上,法院在判定夫妻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时所依据的原则,乃是评价夫妻关系的真挚程度是否已经破裂,而这需要经过深入、全面的调查与分析。 若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维系,且劝说无果,那么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在确认居留在此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撤销调解结果并作出离婚裁决: (一)婚姻关系中有一方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 (二)施暴者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实施者; (三)拥有长期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者; (四)夫妻关系因情感不合而产生裂缝,分居情况持续达到两年以上; (五)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必须解除婚约的重大事件。 当配偶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且已知对方已被宣告失踪时,法院通常会予以准判离婚,无需等待法院的进一步裁判。 然而,如施暴人在分居期间又再度发生家庭暴力行为,亦或是在一年后,夫妻之间曾因情感问题而频繁分居,各方皆有意愿离婚但最终未达成共识,这时,受害人或其律师便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该申请通常也会得到法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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