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单方出卖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置共有财产,譬如出售房屋等行为,那么解决方案如下:首先,如果涉案物业系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对于在此情况下遭受出售的方而言,具有追溯该物业产权并将其收回的权利;然而,例外情形是,倘若第三方对该售卖行为存在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次,如果涉案物业属于出售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将无法对此提出任何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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