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怎么维权赣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交房手续,购房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敦促其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并就具体的交房日期进行深入探讨与协商。经过购房者适时、合理地催告之后,若开发商仍然无法于三个月之内实现交房,则购房者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行为,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明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若购房合同中并无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也无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参考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那么,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标准将成为衡量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