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破产时,网签房子能否保住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开发商宣告破产,即使早已完成网签手续,购买方依然无法确保他们所购房产的完整所有权。
然而,若当事人于购房之初便已经履行了预告登记程序,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他们有权享受到法定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若未得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明确同意,任何企图处置该不动产的行为,均需经由法院裁决,视为不产生物权效力。 相比之下,如仅持有网签文件而未能进行预告登记,那么在此类涉及诉讼与执行的权利争端中,仅能通过充分举证证实满足以下四个要求,才有可能免受侵害: (1)在人民法院强行冻结资产前,已经签署了规范有效的书面买卖合约; (2)在人民法院启动职权调查之前,已经实质性拥有了该项不动产; (3)已全额付清所有款项,或者即便是尚未付完总价但已经遵照合约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并承诺剩余部分的价款将会在移交给人民法院监管时予以支付; (4)并非由于购买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当此四项条件无法确证同时满足时,无论是对抗执行还是应对破产,当事人都难以提供足够的有力支持。 实际生活中,此类被迫进行的房屋交易或者以房产换债务的协议签订结束后,若仅有网络备案而非预告登记,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诉讼与执行的漏洞与风险。 网上签约仅代表一种行政管理程序,而预告登记则是《物权法》明确赋予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权威层次上远超简单的网络备案。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在购房过程中尽可能选择办理预告登记,以此来规避潜在的诉讼和执行的各种法律问题与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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