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催收逃避债务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借款人通过实施不道德且具有攻击性的追讨策略意图躲避所欠之债款,债权人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第五百三十六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借款人对其相对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从而确保自身的债权利益免受进一步损害。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相对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或者在借款人面临破产困境时,向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债权申报。 倘若借款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则可行使代位权,而所有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此外,相对人对于借款人的抗辩理由亦可向债权人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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