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其能够清晰、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 比如,一个精神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才符合这一条件。 而无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内心的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另外,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部分,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须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相应的法定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体弱,欲立遗嘱。其在意识不清时写下一份自书遗嘱,且内容涉及处分邻居小胡部分房产。之后,小朱在受小李胁迫下又立一份代书遗嘱,小静伪造小朱签名制作一份遗嘱,小丽对小朱的一份遗嘱进行篡改。各方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意识不清时立自书遗嘱,此时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无效。 2、受小李胁迫所立代书遗嘱,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此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小静伪造的遗嘱,以及小丽篡改的遗嘱部分,均不符合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无效。 4、小朱遗嘱涉及处分小胡房产,内容不合法。且自书遗嘱未按法定要求书写,形式不合法,相关遗嘱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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