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具备哪些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同样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明确,非所有者无权处置。 四、遗嘱形式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 不同形式有相应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案情回顾: 小朱年老体弱,在意识不清时立下一份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小胡为多得财产,伪造部分内容。此外,遗嘱中还试图处分小丽的财产。小静作为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未按规定注明日期,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所立遗嘱应认定无效,因其不具备遗嘱能力。 2、小胡伪造遗嘱内容,违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伪造部分无效。 3、遗嘱处分小丽财产,违反遗嘱内容合法的要求,该部分处分不具法律效力。 4、小静见证的代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遗嘱形式合法的规定,此代书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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