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不能整体交付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从严格意义上看,若开发商人未能按照与购房者所签订的合约之约定,按时将房产交付至购买人手中,便构成了房地产买卖中的延期交房行为。在此情况下,作为违约方的开发商应依据双方达成的购房合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开发商出现此类延迟交付房产的情况时,如果经由购房者加以催促,超过了三个月的合法期间之后仍未有所改正,那么此刻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条款,购房者在法定的时间段之内,具有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的自由,并有权请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项,以及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经济方面的损失。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非遭遇不可抗力影响,否则不论何种理由,即使迫于外部因素如恶劣天气、工程设计变更等的压力,房产开发商均需为自身逾期交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对于能否以这类非企业自身因素为借口,从而避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不同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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