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中参赌人员如何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参赌人员,一般而言是指那些积极参与赌场内赌博活动,以期望获取财富或其他形式利益的个体。
鉴于这类人员的身份的判定通常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因此,其身份的确认需全面考虑以下各个层面的因素。 首先,这其中包括了对参赌人员是否实际展开了赌博行为的确切探究,包括其是否进行下注、投注等操作; 其次,还需明确该参与者是否知晓所参与之活动的本质属于赌场性质; 除此之外,参与的频次和持久时间也成为关键考量因素; 最后,赌资投入额度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元素。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那些仅仅偶然参与赌博且违法程度较轻的相关人士,依据情况可能不会将其视为犯罪分子进而予以追究。 然而,若有证据表明该类人员存在反复参与赌博行为,或者其赌资金额显著,甚至在此过程中发挥着组织、协助等关键角色,那么这些人士将会被定性为参赌人员,而且需要对此负起法律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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