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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缓刑的起算时间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的。
这里所说的“判决确定之日”,具体指的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那一天。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常见情况。
当一审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后,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进行抗诉,那么从判决作出之日起,经过10日的上诉、抗诉期满后,这个日期就被认定为判决确定之日。
比如,一审法院在3月1日作出缓刑判决,在3月1日到3月11日这段上诉、抗诉期内,被告人和检察机关都没有相应动作,那么3月11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限也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二、裁定确定之日起算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而言,在宣告缓刑前被羁押的时间是不能用来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缓刑考验期的起算会有所变化。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又犯了新的罪行,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撤销缓刑。
然后,司法机关会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缓刑考验期就要从新的裁定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一审被法院判处缓刑,判决作出后其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小朱认为缓刑应从判决作出日开始算,而非上诉、抗诉期满日。后小胡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小胡认为缓刑考验期计算不合理。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期满无上诉、抗诉情况的,期满日为判决确定日,所以小朱的缓刑应从上诉、抗诉期满日开始计算。
2、对于小胡的情况,因其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按照规定,缓刑考验期要从新的裁定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小胡之前认为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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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0: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