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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37天如何算时间的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人而言,若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且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通过逮捕手段加以约束和控制,应于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日内)提交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若情势较为特殊,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据此,刑事拘留37天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
其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七日;
最后,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被拘留人应立即获得释放。若仍需继续侦查,则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因此,37天的拘留期限既包含了审查批准所需的时间,也涵盖了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但并不包括不批准逮捕后立即释放的时间,以及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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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 3: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