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后是否仍有机会办理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案例中,若涉嫌违法者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其情况是否适宜进行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限制——即取保候审程序,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与评估:
若是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相关资格和条件,那么他仍有权利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批准。 然而,如果该人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就不应允许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依据以下四个主要方面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条件: 首先,取保候审仅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之上刑罚的人士,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也可予以考虑; 再次,对于患有重症疾病、身体处于无法自理状态、孕妇或正处在哺乳期的女性,即使可能会对公众安全产生威胁,也可以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最后,若案件法定诉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情尚未得以完结,此时对于需要继续通过取保候审程序推动审讯工作的人员,可以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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