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现行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现行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现行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综上所述,不法分子操作股票期货等证券,导致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常,情况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方面有几个标准,单独或者合谋持有股票数量占其流通总量30%以上,通过关联账户自买自卖,在20天内证券成交量在成交总量20%以上,都达到立案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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