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商品房延期交房赔偿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有任何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出现,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相关条款,尽职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关于违约赔偿金,双方都有权在签订合同时设定具体的金额,或者在约定的损失赔偿方式中详细列明计算公式。
然而如若合同条款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其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额便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加以确定:当涉及到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的问题时,应按照欠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所许可的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标准进行精确计算; 至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需要参照逾期交房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或者经过资质认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鉴定的同地区、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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