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者若不幸离世,公有房屋有且仅有同居者的情形下,若租赁者生前在此设有本市常驻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识,请求变更租赁使用者的话,出租方应当予以批准。
而出租方则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在共同居住的人群中确认新的租赁使用者:
1、原租赁者的配偶、原租赁者的子女,依据他们在其他地方的居住环境和在原有租赁场所所居住的时间长短进行判定;
2、原租赁者的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根据他们在其他地方的住房状况和在原有租赁场所所居住的时间长短进行判断。
如果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出租方将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新的租赁使用者:
1、原租赁者的配偶、原租赁者的子女,根据他们在其他地方的居住环境进行判定;
2、原租赁者的父母、原租赁者的其他直系亲属,根据他们在其他地方的住房状况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