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 (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五)网页抄袭。 (六)侵犯商业秘密。 (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域名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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