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受伤当事教师的责任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判断当事的教职人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假如该教师因为疏忽大意或未能履行其作为园方教育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职责范畴,从而直接导致了幼儿的人身损害,那么他/她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假设在某次活动之前,教师并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足够且及时的排查,以致孩子在此期间遭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那么这位教师就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 然而,如果教师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幼儿的伤害是由无法预见或者不可避免的因素引发的,那么这位教师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