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洪水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分类 | 损害赔偿-公共安全 |
解答 |
律师解析:
特大自然灾害通常无加害之责,亦无责任主体,故无法产生赔偿之议题。
诸如台风、暴雨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实属人力难以事先预见与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皆无赔付之理据。 然而,在此类险情面前,政府部门会立即启动紧急救援机制,社会各阶层也会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此举乃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进行的救援行动,而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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