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宅基地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宅基地自建房的归属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来看婚后建造的情况。 婚后建造的自建房,一般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在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等财产通常是共同所有的,基于此原则,婚后所建造的房屋也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明确约定该自建房仅归一方所有,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看婚前建造的情况。 若自建房是在婚前建造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会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等添附行为,由于这些添附行为是在婚后进行的,且是为了改善房屋的使用价值等,所以添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判断宅基地自建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要综合考虑自建房的建造时间、登记情况以及婚后的相关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婚后在宅基地上建造了自建房,但小朱认为建房资金多是自己辛苦挣来的,应归自己所有;婚前小胡有一处自建房,婚后小丽参与翻建,小胡却认为翻建部分也是自己的。这些涉及宅基地自建房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李婚后建造的自建房,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夫妻财产通常共同所有。除非他们婚前或婚后明确约定该自建房仅归一方所有,才按约定处理。 2、小胡婚前的自建房本是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小丽参与翻建,翻建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翻建行为发生在婚后,是为改善房屋使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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