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能否作为侵占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人身份并不具备成为侵占罪主体的资格。
侵占罪特指那些基于非法占有之动机,将受托管理他人财产、遗失物品或地窖藏匿物品不当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这类罪行的追究者可以追究到任何一个符合法定年龄(即年满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身上。 然而,法人角色,这种由法律设定的“人身分”,并未赋予其类似于自然人的思维和行动能力。 侵占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存在非法占有之意图,以及在客观层面上实施了侵占行为。 这两者均依赖于自然人的思维和行动。 法人无法像自然人那样产生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同时也无法直接实施具体的侵占行为。 因此,法人身份无法成为侵占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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