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自愿诚实地供述自身的罪行并且主动承认被检举揭发的犯罪行为,愿意承受法律的制裁和惩处,法院将会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适当从轻的处罚。此项规定便说明,若犯罪嫌疑犯或被告方自愿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便等同于表达了他们愿意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罪行以及接受相应法律惩罚的意愿,这可能会导致司法机构在量刑过程中对其进行从轻处理。
然而,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意愿和选择。他们有权选择拒绝签署,这并不影响他们依法享有辩护权以及其他诉讼权益。倘若他们选择不签署,他们仍可依法为自身辩护,但是可能无法享受因签署认罪认罚协议而带来的从轻处罚的法律效果。因此,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决定,不签署并不代表他们无法获得依法从轻处理,只是可能无法享受到这种从轻处理所带来的法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