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被依法判处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的罪犯者群体。
对于类似这样的适用对象,其适用该项措施所必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含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着严重的疾病状况,以至于需要在监狱之外接受治疗和护理; 其次,如果罪犯为女性且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也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最后,如果罪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在监狱内继续服刑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威胁和危害,那么就应该考虑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或者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则不应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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