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七天怎么处理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倘若认定被拘留之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应在其被拘留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若遇特殊情形,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相应延长为一至四个自然日。对于那些频繁地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是有组织、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期限还可以再延长到三十个自然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也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行深入侦查工作,且该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部门便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当某人被刑事拘留七天之时,这往往表明公安部门已完成了初步的调查与证据搜集工作,并认为此人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需要进一步展开审查。随后,公安部门将会把此案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此人将面临被逮捕并继续接受侦查的命运;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此人将获得释放,除非公安部门认为此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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