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工作中房屋有争议的,拆迁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房屋产权人尚未明确或存在变量情况则可能导致无法签署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然而拆迁进程又亟待推进,因此需要纠纷方尽全力在房屋拆迁主管机构公示的固定时间段内尽早解决纠纷,从而确保拆迁任务能够顺利执行。面对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方有责任提出安置补偿计划,上报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在得到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拆迁方可继续实质性的拆迁工作。
同时,拆迁方还需向公正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详细勘查和记录,以确保拆迁行为合法有效。为了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拆迁方所提议的安置补偿计划必须先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能展开实质性地拆迁行动。由于目前的产权情况不明晰,拆迁方独自提出的安置补偿计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与批准后方能生效,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房屋产权人的权益。 其次,在正式实施房屋拆迁之前,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方对即将拆除的房屋进行深入的实地勘查及记录,并且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公正机关进行保全后,拆迁方才得以按照既定计划开始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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