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裁员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适当的经济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年为基准,分别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但凡服务年限跨越六个月并超出一年期限者,则应视为服务年限达到一整年,适用一年期的赔偿标准; 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半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属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开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向该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赔偿金将按照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实际金额予以计提,然而,此类情况下对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最长时限也仅能长达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月工资乃是指劳动者在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合同后,或者在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关系之前的十二个月份中所得的平均工资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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