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无过错的一方仍然享有合法的权益进行离婚诉求。 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被证实有明显或者明确的过失行为,但若是认定了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难以挽回,携手共度余生的地步,那么他/她就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启动离婚诉讼。 例如,夫妻双方因为长期的分居生活、性格上的巨大差异等因素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再继续维系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无过错方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吗 在婚姻延续期内,无任何过失行为的配偶一方可不对其第三人提出赔偿要求,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之责任的主体显然应归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错误方。 若错误方因犯有重婚罪行; 或与他人保持非法同居关系; 或者实施家庭暴力; 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不当行为而引发离婚,则无过错方将会享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多少 在遵循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受害人向加害人索赔的具体金额并未明确定义且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例如加害行为的本质特征、严重程度,其给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害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等。 以离婚诉讼为例,倘若某一方当事人存在诸如重婚、与人非法同居、施暴、虐待或遗弃配偶等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那么无过错方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赔偿款额范围可能涵盖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在面临此类情况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包括过失行为的恶劣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和物质伤害的程度、双方的财务状况以及所在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等。 总的来说,只有当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加害方的过失行为及其给无过错方带来的损失,才有可能获得相对合理的赔偿。 无过错的一方仍然享有合法的权益进行离婚诉求。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被证实有明显或者明确的过失行为,但若是认定了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难以挽回,携手共度余生的地步,那么他/她就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启动离婚诉讼。例如,夫妻双方因为长期的分居生活、性格上的巨大差异等因素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再继续维系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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