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律师农村房屋征收纠纷咋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行政裁决程序:当拆迁人与被拆迁方,或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能就拆迁安置达成共识,进而对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的争议进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阶段时,人民法院将会拒绝审理此类案件,并将告知提诉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根据《拆迁条例》的明确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方以及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则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个方面。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 2.依法提起诉讼: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拆迁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诉讼期间可以暂时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措施: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农村拆迁纠纷,例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然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条件。对于那些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然没有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责任主体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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