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预售合同是否备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流程中,必须进行必要的登记备案工作。此外,在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时,还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必须已经支付完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获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应持有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次,按照已经提供预售计划的商品房数额来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最后,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申请,并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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