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会见证律师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监事会及无监事会设置之公司的监事享有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并且在董事会未能依循本法规履行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职责之时,有义务代为执行召集与主持工作。这就意味着,监事在股东大会中拥有行使召集与主持会议的法定权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监事是否具备担任见证人参与股东大会的资格。通常而言,见证人是指在法律文件或重大事件中以第三方证人身份出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进行确认的人士。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高层管理者的行为表现,而非担任见证人。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监事在股东大会中的角色通常并非见证人,而是以监督者和建议者的身份行使职权。若需进一步明确监事是否具有担任见证人的资格,可能需要参阅更为详尽的公司法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职权的具体阐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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