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国家征用土地政策过程中,遵循以下赔偿准则:
1.对于土地因征用而导致的财产经济损失,将给予相当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内每年平均生产值六到十倍的赔偿额度。 2.当土地被征用导致了过多闲置劳动力且需要进行安置时,赔偿额度将会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精确计算得出。 3.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和附着物的损害,其赔偿金额将参照相关法规和被征收人所在地的规定进行确认。 4.依法取得的补偿应公正公平,既要保障征地群众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受下降影响,又要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稳定保障。 针对征收农村农业用地的情况,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各省级行政区域内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包括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平均产值、土地区位、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人口规模及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 此外,各省级行政区还需要至少每隔三年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一次更新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村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表建筑物、农作物等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各省级行政区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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