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允许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预先申报债权,是为避免在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不参加破产清偿而待到期后再直接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保证或连带责任后却因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已终结,而无法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但是,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否则就会出现债务人对一项破产债务向债权人和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作二次重复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时,即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分文未能清偿,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偿权。 2、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以保障债权人能够在各破产案件中充分实现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能够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的选择权。 债权人也能够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按照规定已经进行债权申报是话是能够进行诉讼的,如果申请诉讼的话能够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债权也是有相关的规定要遵守的,否则不能申报。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破产申报债权的规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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