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生育津贴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广州生育津贴与单位工资挂钩
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计算公式: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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