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司法管辖问题,通常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确立及判罚标准已得到清晰界定,然而针对该罪名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规定,仍需参照《刑事诉讼法》中与刑事案件管辖权相关的条款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法》通常会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承担,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则由人民检察院全权负责。
至于级别管辖方面,一般而言,基层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但对于重大、复杂或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亦有权进行管辖。鉴于您所提供的信息并未涉及到具体的司法管辖规定,因此,我无法为您提供更为详尽的管辖规定内容。如有进一步了解具体司法管辖规定的需求,建议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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