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不同意需要什么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伴侣中的一方对于离婚事宜有所异议时,另一方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起诉人需备妥起诉状、结婚证书以及有关子女的诞生证明及财产证明等各项文件,然后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庭。 法庭首先会尝试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则会依据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达到破裂程度来做出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如夫妻中有一方希望离婚,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进行调解; 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法奏效,则应准许离婚。 以下是可能导致离婚的几种法定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应予以批准离婚。 若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应予以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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