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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不给签合同算违约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开发企业未遵照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所应交之房屋予购房者,则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施以适当催告,敦促其尽快交付相关房屋。在开发商未能依约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情形严重,甚至具备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当开发商无法遵守合同中关于交付日期的具体规定时,作为购房者,非常必要的一步是施加适度催告压力于其身上,以促使其能加快进度并及时将房屋准时交付。而经过充分催告后,由于开发商仍未能将房屋如期交付,并且这一逾期现象超过了绝对合理时间节点——通常为三个月——那么,作为购房者就有法定的权利请求解除终止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终极说来,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尽到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导致出现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违约行为恰恰是构成违约责任所需的基本要素之一,无违约行为便不能产生相应后果,即所谓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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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6: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