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一定能获得补偿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房屋拆除工作并不一定意味着能够立即获取相应的补偿权益。
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自身权限依法加大对各类工程开发施工活动的监管力度,对于任何违规违建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在此基础上,在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会同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待征收范围内的未经注册记录的建筑物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鉴定与处理。 经严格审查后,若确认某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并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政府则需对此类建筑物提供必要的补偿; 反之,若是认定该建筑物属于违法性质或是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政府便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款。 通常来说,当面临房屋被迫拆迁时,业主有权获取以下几种类型的补偿权益: (1)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基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特性与折旧状态来划分等级,最后再根据每平米的基准价格来计算总价; (2)周转补偿费用,该项费用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居住环境和条件来设定等级标准,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入住的人员数量和月份进行补贴发放; (3)奖励性补偿费用,该笔费用是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制定的,拆建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绝对不得擅自修改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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