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婚生子女方不要孩子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女方不要的,可以要求其支付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
未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应当负担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支付全部,一方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经过判决对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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