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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和开发商有纠纷怎么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通过协同合作的方法使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共识。具体而言,就是业主有权利就其管理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遵守业主公约与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条款,在双方都愿意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2.借助中间方进行调解。这是指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争议时,双方有权将此事委托给第三者处理,并由后者监督并协调双方互动,致力于协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达成调解性的协议。通常情况下,这种涉及到第三方的调解工作,可以归纳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三大类。3.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裁决。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出现矛盾时,他们可以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某一方主动提出的仲裁协议的要求,将争议事件提交给一个具有管理权限的仲裁机构进行裁断,从而找到解决争端的办法。4.选择寻求司法途径以诉讼形式解决纠纷。当其他方式无法满足业主解决纠纷的需要时,业主也可以将争议事件诉诸法庭,并期望法院能够依据法律,依据审判权解决该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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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20: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