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企股东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公司资金案件的立案基准以款项数额以及被挪用财款的用途为依据加以区分。
若行为人之挪动款物的动机在于其个人私利于支配,且所涉金额已达五千元人民币,此时便符合警方得以启动调查程序的法律要件;反之,如果行为人在挪用过程中,期望通过此举实现其他非法活动或试图谋取经济利益,那么检察院有权依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主观意图进行深入审查与依法处置,以追究这些行为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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