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房主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拆迁安置房房主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所有人若满足法定条件,可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当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且被告有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时,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拆迁安置房过户后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拆迁安置房过户后通常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律上,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已过户的拆迁安置房,若存在可能导致其价值贬损、对方转移财产等情形,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需注意,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同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该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等。总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过户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三、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拆迁安置房买卖一般不需要办理公证,但公证并非绝对必要。若双方自愿办理公证,可对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确认,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在发生纠纷时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不过,即便未办理公证,只要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等,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若不办理公证,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如对方反悔等,但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诉讼等来维护自身权益。总之,是否办理公证可由买卖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协商决定。 拆迁安置房房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房主认为存在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比如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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