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家庭主妇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家庭主妇在选择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后,有权利向其配偶索要一定的经济赔偿。
纵观现行法律体系,法律所明确保障的家庭主妇群体,通常系指那些全身心投入家庭生活,未参与职场工作,承担起抚养孩子、照顾老人以及辅助另一方职业生涯等多项繁重职责的女性。 为确保广大女性同胞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签署相关协议并约定财产归属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家庭主妇在面临离婚抉择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则应依法履行补偿责任。 若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财产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离婚之际,家庭主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这也意味着她对家庭的无私奉献已得到了相应的回报和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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