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新房面积差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明文规定,若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的,则应当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未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则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如果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人所有;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应当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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