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算个人非法放贷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个人非法放贷犯罪的成规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满足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或是超额作价的门槛。 也就是说,放款方应当清楚知道自身并非在法律框架内被授予权限,亦或是已经越过了授与的权限运作。 其次,这类放贷行为得体现出追求利润的特点。 放款方的行为动机应当始终围绕着获取经济利益展开,而非从其他诸如慈善事业或援助他人这样的高尚目标出发。 再者,需要经常性地将款项借贷给社会上的未特指对象。 这主要涵盖了两年之内,将资金以贷款或其他形式放贷给任何一个无指定的机构和个人的次数逾十次之多。 接着,年化利率需明显超过法定的36%设定。 这里所说的,就是放款的利率已经越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上线。 接下来,涉及到的金额数量标准也至关重要。 若个人非法放贷的总额累计已达人民币两百万元乃至更高,又或者是违法所得达到了八十万元,甚至是借款对象累积人数已达五十人次以上,都是无法忽视的问题。 此外,非法放贷也有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伤害,比如使债务人,甚至是他的紧密家庭成员产生自杀或者死亡的不幸状况,或者引发严重且广泛的心理疾病等等。 当然,这些要求并不是判定是否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名的唯一依据,而只是其中最基本,同时也是最常见的标准。 然而实际过程中,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多样,因此具体情形往往会出现各种异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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