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了共同债务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通常是双方共同承担。
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参与家庭生活和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往往是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 如果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这种约定仅仅在夫妻双方内部有效。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按照约定来确定债务的承担者,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对外而言,夫妻双方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费用等;二是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所产生的债务。 在处理共同债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是合理的。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么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例如,夫妻因购买房屋而贷款,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离婚时,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双方再协商如何分担剩余债务。 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处理夫妻离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他们婚姻期间有一笔共同债务。小朱认为按照离婚协议债务应由小李承担,但债权人小胡向小朱追债。小朱称已约定由小李承担拒绝偿还,小胡则表示此约定不能对抗自己,要求小朱还款,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约定仅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小胡。 2、该债务若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等符合共同债务的情况,对外小朱和小李需承担连带责任。 3、小胡有权向小朱或小李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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